财税法规

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纳税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行业属于(按照销售额占比最高的生活服务业子项勾选,只能选择其一):

行业选项生活服务业——  其中:1.文化艺术业      2.体育业      3.教育      4.卫生      5.旅游业      6.娱乐业      7.餐饮业      8.住宿业      9.居民服务业      10.其他生活服务业 


  本纳税人用于判断是否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的销售额占比计算期为    年  月至    年  月,此期间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合计  元,全部销售额  元,占比为  %。

  以上声明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作出,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

(纳税人签章)

年  月  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秩序,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发布本公告。

  二、按照《公告》规定,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应提交的填报资料是什么?

  近期,我局会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明确生活**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生活**业纳税人可以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按照纳税人自主判断、自主申报、自主享受的原则,本公告明确,符合87号公告规定的生活**业纳税人,应在本年首次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时,向税务机关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其他仍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继续按照现行规定适用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按照8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后年度是否继续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已经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并享受15%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在2020年、2021年,是否继续适用,应分别根据其2019年、2020年销售额确定。如果符合规定,需再次在当年首次适用政策时,提交《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三、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哪些方式让纳税人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

  纳税人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也可通过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的方式申请稽核比对。

  四、对于稽核比对异常的海关缴款书,是否还有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的时间限制?

  本公告取消了《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中关于“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规定。本公告实施前,因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超过180日限制导致不能抵扣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请数据修改或核对,并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后续处理。

  五、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