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考核督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督查制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联合惩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因不履行对中小企业付款义务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大型企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滥用优势地位】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所称迟延支付是指,中小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且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经届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未向中小企业支付约定款项的行为。因不可归责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的事由造成迟延支付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交易过程中,大型企业在资金、技术、市场准入、销售渠道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对大型企业具有依赖性。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法律制度,促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我们起草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指出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要不断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并特别强调“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一些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行为”。民营企业与中小企业互为主体,制定《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二)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需要。《中小企业促进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我国现行法律首次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迫切需要结合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中小企业的诉求,制定相关配套行政法规,进一步细化有关法律制度。
(三)预防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需要。近年来,受全球性、区域性经济下行影响,企业间拖欠款项的情形加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款项的问题尤为突出。款项拖欠加重了中小企业资金短缺,企业偿债能力下降,导致有的企业陷入经营困境甚至破产倒闭。如果仅依靠行政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办法》预防和化解款项拖欠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