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日本在华人员免除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办法

  1.日本在华人员向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由日本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其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备案。核准信息后,依据其《参保证明》上规定的期限免除其相关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2.凡不能提交《参保证明》的日本在华人员,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的规定,督促其参加中国的社会保险。

  3.除《协定》规定的免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日本在华人员应按社会保险法和部令第16号的规定,参加中国其他社会保险险种。

  以上规定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推动贯彻落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关于做好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参保证明网上经办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9〕32号)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推动社保协定参保证明网上办理。同时,要保证线上线下经办模式平稳过渡,最大程度方便群众办事。各地要本着如实、便捷的原则及时办理核准和免缴有关手续。在审核时要认真核对相关信息,防止欠费和虚假现象发生。各地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

  2.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

  3.中方《参保证明》(样表)

  4.日方《参保证明》(样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9年8月27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社保中心负责人就中日社保协定生效答记者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以下简称“中日社保协定”)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际合作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负责人就中日社保协定生效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中日社保协定什么时候签署的?什么时候生效?

  答:中日社保协定于2018年5月9日在日本东京签署。2019年4月18日,中日双方主管机关签署了《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社会保障协定的行政协议》,并于5月在北京互换了生效照会。依据中日社保协定第19条的规定,该协定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生效。

  问:商签中日社保协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通过商签双边或多边社保协定,来处理跨国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义务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商签中日社保协定,可以达到两方面的目的:一是有效维护两国在对方国家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二是减轻双方企业和人员的社保缴费负担,进一步促进两国经贸关系,便利人员往来。

  问:根据中日社保协定,哪些险种可以互免?

  答:中国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日本为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和厚生年金(厚生年金基金除外)。

  问:根据中日社保协定,中方哪些人员可以适用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答:中方以下六类人员可以免除在日本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1.派遣人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有经营场所的雇主,依其雇佣关系被该雇主派遣至日本领土上为其工作的人员。

  2.航海船舶上的雇员。指在悬挂中国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以及通常居住在中国领土上,在悬挂日本船旗的航海船舶上受雇的人员。

  3.航空器上的雇员。指受雇于在中国领土上的雇主,在国际航线的航空器上工作的人员。

  4.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公务人员。外交和领事机构人员指《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定义的相关人员。公务员指中国派遣到日本领土上工作的公务员及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同等对待的人员。

  5.例外。中日两国主管机关或经办机构可同意就特定人员或人群的情况,对《协定》第五条至八条作例外处理,条件是此类人受中日两国任一国法律规定管辖。

  6.随行配偶和子女。派遣人员、公务员、例外人员的随行配偶和子女,可以免除日本国民年金(国民年金基金除外)缴费,条件是满足日本法律规定关于社会保障协定实施的要求。但是,应其配偶和子女申请,前述规定将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