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设6个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

国函[2019]72号           2019-08-02

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商务部:

  你们关于新设有关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

  二、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总面积119.98平方公里(具体四至范围见附件,下同);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南京片区、苏州片区、连云港片区,总面积119.97平方公里;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南宁片区、钦州港片区、崇左片区,总面积119.99平方公里;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雄安片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总面积119.97平方公里;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昆明片区、红河片区、德宏片区,总面积119.86平方公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哈尔滨片区、黑河片区、绥芬河片区,总面积119.85平方公里。上述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地块的落桩定界工作,经商务部、自然资源部审核验收后报国务院备案,由商务部、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

  三、上述6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四、山东省、江苏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北省、云南省、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2.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4.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5.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6.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国务院

2019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济南片区共37.99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西巨野河、春博路、春晖路、围子山路、唐冶东路、港西路、凤歧路、长岭山、玉顶山,南至旅游路、港源六路、莲花山、龙奥北路、华奥路、经十路,西至舜华南路、奥体东路、奥体中路、华阳路,北至科创路、经十东路、围子山、兴元街、贞观街、世纪大道、康虹路、工业南路。

  二、青岛片区共52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前湾港,南至嘉陵江路,西至王台镇园区一路,北至龙门河路。

  三、烟台片区共29.99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泰山路,南至嘉陵江路,西至台北路,北至黄河路、八角中心大街。

  附件2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四至范围

  一、南京片区共39.55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长江、横江大道、浦滨路,南至虎桥路、西江路,西至环山路、沿山大道、浦乌路,北至锦绣路、凯天路、浦东路。

  二、苏州片区共60.15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园区行政区划界线的沪宁高速公路至强胜路段、尖浦河的强胜路至园区行政区划界线、星港街,南至园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尖浦河至胜浦路段、中新大道的胜浦路至唯胜路段、听涛路、吴淞江、港田路、东方大道、钟园路、苏州大道东、金鸡湖、西沈浒路、槟榔路、苏慕路、苏惠路,西至园区行政区划界线的强胜路至新开河段、吴淞江西侧、苏嘉杭高速、星兰街,北至扬清路南侧、亚太纸业北侧、市公路管理站东侧、娄江、至和西路、渔泾河、蠡塘路北侧、娄东路东侧、至和东路、珠泾路、杏林街、吉田建材北侧、唯胜路东侧、亭平路、园区13号河道东侧。

  三、连云港片区共20.27平方公里

  四至范围:东至庙岭、新光路,南至陇海铁路、港城大道、东方大道,西至海滨大道、玉竹路,北至242省道、海岸线。

  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