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829号建议的答复
财教函[2019]10号 2019-7-5
谭祖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技能人才成长环境,推动高技能人才不断壮大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财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和企校联合办学,输送符合企业需求的人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力量特别是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2019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实施了一系列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支持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
(一)支持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2015年,中央财政整合设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推动各地建立完善以促进改革和提高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支持各地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条件、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素质等。在用因素法分配专项资金时,采用了订单班毕业生比重、双师型教师比重等因素,并要求省级加大统筹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积极支持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创新,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2019年,中央财政安排资金237亿元,比2018年增加约50亿元。
(二)支持落实职业教育各项国家资助政策。近年来,财政部会同教育部等部门不断完善学生资助政策,已经建立起覆盖所有教育阶段、形式多样、功能完备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并对企业举办的职业院校学生一视同仁,符合条件的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学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应资助政策。
(三)通过相关财税政策支持校企合作、产教融合。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财税支持政策,为有条件的企业兴办职业教育和校企联合办学提供了坚实的政策保障。
1.关于税收政策。一是自2018年起,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统一提高至75%,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限额提高至工资薪金总额的8%。企业支付的学生实训等合理支出,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是作为《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税收政策,财政部于2019年4月印发《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育试点范围的企业,符合规定的兴办职业教育投资,可按投资额的30%,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
2.关于政府购买服务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等相关文件,有关部门可以将职业教育服务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企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
3.关于财政金融支持政策。在教育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调动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一是加大政策支持。2019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明确加大对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支持力度,引导各地在教育领域规范推广运用PPP模式。二是加强规范引导。构建法律+政策+操作指引+合同+标准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制定PPP项目财政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制度,强化规范运作。三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在示范项目评选、PPP以奖代补资金分配和中国PPP基金投资过程中,对民营企业参与项目给予倾斜,同时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明确对民营资本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性条款的PPP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安排资金支持。四是加大融资支持。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的通知》(财金函〔2018〕95号),要求中国PPP基金加大对教育领域投入。截至2019年4月末,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管理库中,共有教育类项目428个、投资额2462亿元,其中落地项目256个、投资额1459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