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8106号建议的答复
财关税函[2019]6号 2019-7-8
王贻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国际合作中免税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加合作方把物资作为实物贡献,合作完成后再将物资运回的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规定,符合暂时进境货物规定的合作方进口物资,可暂不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等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经纳税义务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还可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二、关于免税进口物品异地放置使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的有关规定,减免税申请人事先凭有关单证及需要异地使用的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经海关审核同意的,可以异地使用。
三、关于将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局等部门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与科技部签署的协议同等对待,享受进口免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口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符合条件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已可根据上述规定享受进口免税待遇。对于其他国际科技合作,宜由有关科技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加强管理,积极落实好现行减免税规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