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9-7-10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对于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使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落实政府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主体责任,激发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统筹协调,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整合优化各类法律服务资源,促进资源共建共享。
(三)主要目标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不断完善,服务平台功能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基本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持续推进,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
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全面覆盖、服务机制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优质高效、服务保障坚实有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基本实现,法律服务的群众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显著提升,人民群众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推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四)均衡配置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加强基层普法阵地、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司法所统筹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法律咨询等功能,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健全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加快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大力发展县域公证法律服务,组织公证人员采取巡回办证、网上办证、蹲点办证等多种形式,*基层开展公证咨询和业务办理。
(五)加强欠发达地区公共法律服务建设。统筹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等资金渠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并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予以倾斜。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法律服务人才培养和村(居)法律顾问建设等为重点,集中实施一批法律服务扶贫项目,将其中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宜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制度机制,支持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建设,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对口援建、挂职锻炼、交流培训等形式支持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引进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和志愿者的政策扶持,持续推进“1+1”法律服务志愿者活动,支持利用互联网等方式开展远程法律服务。
(六)保障特殊群体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权益。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老年人、青少年、单亲困难母亲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场所无障碍环境建设。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积极开展面向青少年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建设多功能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推动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明确特定案件当事人司法救助的条件、标准和范围。逐步完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与公证、司法鉴定工作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