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以下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情况:

  (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情况,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核对当期实际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情况,包括纸质普通发票和电子普通发票,关注按余额开具发票的情况;

  (三)特殊应税事项增值税发票开具是否符合政策规定与要求。

  第二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当期全部应税销售额(不包括纳税检查调整),销项税额与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及未开具发票三项之和之间的勾稽关系,分析其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扣税凭证的取得时限、填开要求、流转中责任、认证期限、抵扣权限、抵扣后期管理等内控制度。

  第二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进项税额抵扣的合规性。是否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重点关注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和加计抵减扣除情况。

  第二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扣税凭证的真实性、申报抵扣资料的完整性、扣除率适用的准确性、抵扣时限的及时性。

  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通行费电子发票、旅客运输客票等。

  第二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劳务、服务,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是否正确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重点关注用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抵扣。

  第三十一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本期申报抵扣的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免税项目或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和对当期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照规定计算进项税额转出金额。

  第三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退税和其他进项税额转出金额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情况,重点关注税控装置与技术维护费抵减税额的合规性。

  第三十四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应税事项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以及预缴税额适用政策的准确性和金额的正确性。

  第三十五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预缴税额是否依据预缴增值税的完税证明及相关资料进行税额抵减。

  第三十六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的条件。符合加计抵减的,是否正确计算抵减税额。符合加计抵减的,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企业是否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或增值税期末增量留抵税额退税的范围,并确定其退还金额及退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三十八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确认本期应补(退)税额,包括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期末未缴税额;关注各项目税额对应的完税凭证;确认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期末未缴查补税额。

  第三十九条 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关注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是否属于特殊企业或交易行为的范围,以及是否按照规定做正确处理。

  第二节 申报准备与纳税申报

  第四十条 涉税服务人员计算并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和口径填制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同时归集委托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所需的报送资料和留存备查资料。

  第四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对填制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当履行质量复核和监控程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扣缴税款报告表完成后,委托人予以确认签章,税务师事务所和涉税服务人员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申报人声明中,分别履行签章和签字手续,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委托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四十二条 涉税服务人员代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发现委托人已申报内容需要调整或数据异常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对比分析后,按照税法规定和税务机关要求办理更正申报或者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