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试点单位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对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类证明事项,按照内容完备、逻辑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在试点单位对外服务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方便申请人索取或下载。试点单位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

  (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试点单位要针对试点证明事项的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核查标准、核查方式等。试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予以核实。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四)探索失信惩戒模式。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加强信用社会建设,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撤销相关决定、给予行政处罚。对于经查实承诺不实的,要追究有过错的单位或个人的责任。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强化风险防范措施。试点单位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对核查难度较大以及社会广泛关注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不实承诺办理的事项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梳理工作环节重大风险,制定防控措施。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试点地区、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编制试点事项目录,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并于2019年5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司法部。

  (二)组织开展试点。试点时间为半年,试点地区、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实效。

  (三)总结经验做法。试点地区、部门要在2019年11月底前,对本地区、本部门试点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规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报司法部。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部门要高度重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试点地区要明确开展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牵头单位,落实责任,做好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等工作。司法行政、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鼓励探索创新。试点地区、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化规范化,完善行政协助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做好考核评估。试点地区、部门要制定试点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加强督促指导,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成效纳入改善营商环境评估。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司法部将会同有关方面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交流、通报试点进展情况;试点工作结束后,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