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三)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同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配合“信用中国”网站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负责对本通知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并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加快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推动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做好相关修复受理和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