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推动债券品种创新,扩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实施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适时启动股权融资支持工具

  (十一)清理规范银行及中介服务收费。推动银行业进一步减费让利。加强监管督导和检查,*整治不当收费,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或收费。

  四、持续降低制度**易成本

  (十二)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修订工作,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丰富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单使用便捷性。

  (十三)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继续压减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强制性认证种类,优化审批许可或评价发证流程。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项目审批前置性条件,推广投资项目承诺制。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缩短全流程审批时间。继续压缩开办企业、注册商标、获得电力等时间,优化注销、破产办理流程。

  (十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十五)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使更多事项不见面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确保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同步实现“互联网+监管”功能。

  五、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十六)下调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十七)稳定社保缴费方式。稳步推进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各地在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十八)保持前期政策连续性。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十九)合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六、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运用降低增值税税率和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产生的降价空间,以及通过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政策和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措施降电价,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

  (二十一)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放开所有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鼓励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清洁能源参与交易。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加快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策落地,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用地。

  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二十三)取消或降低一批公路、铁路、民航、港口收费。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货车使用非现金支付、客车ETC等优惠政策,优化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将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实惠传导至下游企业;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运杂费及铁路专用线等收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降低民用机场收费。引导督促国际班轮公司降低码头操作费及单证类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