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2019-4-15
为确保如期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称饮水工程)巩固提升,现将饮水工程建设、运营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晶晶亮的税月】如果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应该追缴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晶晶亮的税月】印花税虽然金额相对较小,但蚊子再小也是肉。优惠政策既有硬菜,也有开胃小菜,这样拼一桌菜肴具有层次美感。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晶晶亮的税月】自用的生产办公可以免、生活区不免、出租的不免。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晶晶亮的税月】增值税免税需要按收入来源区分,仅针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是非农村居民或非生活用水都不可以免。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晶晶亮的税月】优惠的条件需关注:一是新建项目而不是老项目;二是取得收入年度而不是获利年度。另外,减半是法定税率25%减半。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晶晶亮的税月】有关名词解释的条款特别重要,饮水工程是指针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工程,不符合这个条件的,不能称为税法上的饮水工程。
七、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晶晶亮的税月】优惠不需要审批,资料留存备查。但纳税人一定不要疏忽,检查的时候没有资料,所有的优惠都会被追征的。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晶晶亮的税月】除了企业所得税,其他的优惠都是两年,两年之后再看是否会有延续优惠。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