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商务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13号      2019-3-1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将商务部取消的19项由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5项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见附件)予以公布,在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将按程序修改,另行发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附件2: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商务部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