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登记机关发现其登记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交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正。

  第十二条 经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对相关的动产抵押登记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动产抵押登记变更或者撤销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原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线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查询相关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