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税总函〔2015〕706号 2015.12.30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宁波、云南省(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推进跨区域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资质互认、征管互动,不断扩大区域税收合作范围”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工作,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正式启用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现印发《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非正常户异地协作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纳税人跨区迁移实施意见》《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税收分析数据(泛长三角区)交换业务需求》,请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认真落实。
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也要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在落实好长江中上游区税收征管协同合作的基础上,勇于担当,开拓创新,充分利用好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推进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征管互助。税务总局将适时把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信息共享、征管互助有关做法复制到长江中上游区税务机关,全面实施税收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四统一”“四互助”措施。
附件:
1.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信息交换实施意见
2.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税务机关非正常户异地协作实施意见
3.长江经济带(泛长三角区)纳税人跨区迁移实施意见
4.长江经济带税务信息共享平台税收分析数据(泛长三角区)交换业务需求(电子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30日
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