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减免税核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税总函〔2015〕183号 2015.4.22
税总函[2015]2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会计减免税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加强减免税核算,推进税收政策的落实、优化纳税服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数据质量等需要,至2015年年底前,全市将全面统一启用新申报表和减免税管理流程等系统功能,自即日起涉及减免税的企业需在申报时完成减免税信息申报。
一、减免税核算范围
按照税总函〔2015〕183号文规定,减免税核算是对纳税人享受的减免税按政策条款进行减免税额等数据的精细核算,包括纳税人申报的征前减免和税务机关办理的退库减免。出口退税、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减免性质代码
税务总局按政策条款编制减免性质代码,区局将及时更新发布,以便纳税人查阅,详见附件。
三、申报要求
涉及减免税的纳税人,每月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减免税申报,系统对于网络申报的企业开通申报软件监督、校验功能,便于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减免税相关栏次,保证采集信息的准确性。
附件: 减免税政策库--核算政策代码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