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1184号 2015-12-25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建市[2015]15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15]87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建市[2015]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东、四川、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在北京等8个地区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北京、江苏、浙江、山东、湖南、广东、四川、贵州。
(二)试点资质类型:由我部负责审批的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
上述地区中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审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以及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负责资质初审的企业,暂不列入试点范围。
二、试点地区企业资质申报材料
(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三、有关要求
(一)试点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与审批的范围和程序不变。
(二)2016年4月1日起,以上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均须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申报。
(三)2016年5月1日起,我部将按本通知要求受理以上试点地区报我部审批的建筑业企业的申报,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材料。
(四)试点地区要加强对电子化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试点地区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尽快组织开展宣传培训,保证本地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