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附件:
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