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七)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八)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十)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一)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重大、疑难案件,提出处理建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邀请本机关以外的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