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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

国函[2015]222号                 2015-12-22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3年。原则同意《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为全国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总体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要下决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在浦东新区选择一些易操作、可管理的领域开展“证照分离”试点,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国务院审改办、法制办、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协调推进《总体方案》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五、试点期间,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总体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试点情况,大胆探索,稳步扩大试点领域。《总体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附件——

国务院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活力,在上海浦东新区率先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意义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对于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简政放权、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地位,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推动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提高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推进转变行政理念,提高监管效能,做到放得更活、管得更好、服务更优。三是有利于形成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通过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有利于企业加快适应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二、总体要求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主要解决“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办证难的问题。通过采取改革审批方式和加强综合监管,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使企业办证更加便捷高效。对企业能够自主决策的经营活动,取消行政审批,或改为备案管理;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的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适合采取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特定领域,继续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风险防范。进一步探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方式和措施,建立综合监管体系,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三、改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