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和证券期货交易所、协会等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作为失信信息,中国证监会一并向各单位通报,供各单位参考。

  各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违法失信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6年正式实现上市公司违法失信信息的推送,依法依职权对其实施联合惩戒,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单位: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国家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关总署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全国总工会 商务部 上述未列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