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八条 适用《中澳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上述非原产材料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并且货物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该货物仍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第九条 货物仅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能归入原产货物:
  (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存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包装和重新包装;
  (三)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
  (四)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
  (五)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用于区别的标记;
  (六)货物的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