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发布《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的通知

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参与人:

  为规范各参与人通过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本公司制定了《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一: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

  附件二:内地互认基金在香港销售登记结算业务指引(暂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