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

银发[2016]202号   2016-7-16

  针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等特殊就业困难群体定向提供小额信贷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自2002年创设实施以来,贷款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政策机制不断完善,在扩大就业、促进创业、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精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为了进一步增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贷款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在目前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基础上调整扩大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统一贷款额度。各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

  三、调整贷款期限。面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目前的最高不超过2年调整为最高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限内贷款不贴息。

  四、合理确定贷款利率。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参照贷款基础利率并结合贷款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在贷款合同中载明。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五、发挥好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的辐射拉动作用。将现行适用于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调整为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并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六、管好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名称相应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继续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担保条件和手续要尽量简化。财政贴息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各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持续补充机制,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及奖补具体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文规定。

  七、大力提升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贷、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各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要坚持为民、便民、务实、高效原则,精心梳理简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手续,细化完善贷款管理具体操作措施,扎实做好借款人资信调查和还款能力评估,全面提高贷款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努力提升创业担保贷款的便捷性和可获得性。鼓励经办金融机构通过营业柜台、手机客户端等多种渠道公示贷款办理程序和贷款申报材料要求。各地要充分利用个人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