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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15〕24号                 2015-12-07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  刘丽华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896
  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
    1.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范了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此次修订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解决现行准则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
现行准则要求,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建造合同形成的收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其中,销售商品收入主要以风险和报酬转移为基础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主要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交易事项的日趋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例如,如何划分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的边界,如何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如何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如何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或可变对价的复杂合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等等。这从客观上要求我们对现行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予以重新审视,切实解决实务问题。

(二)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4年新发布的收入准则持续趋同
2014年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17年12月15日起实施)。该准则的核心原则是,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的模式,确认金额应当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商品和服务而有权获得的金额。为此,准则设定了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单独的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单独的履约义务、履行每一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披露,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一直以来,我们密切关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相关项目的进展,并结合我国实务积极反馈意见和建议。201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发布后,我们即启动了我国收入准则的修订项目。
2015年初,我们草拟了我国收入准则初稿,并开始分阶段、有步骤、分层次地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一是组织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二是针对新准则可能影响较大的部分行业,组织部分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召开分行业座谈会,了解实务现行做法及问题;三是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组织实地调研,赴企业听取现行收入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及新准则对企业的挑战,并与国资委、证券交易所等沟通联系,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四是利用集中办公对讨论稿进行全面讨论和逐条修改。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草拟完成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