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5.依法查办危害科技创新发展公平竞争环境的行贿犯罪。重点查办为谋取科研项目、资金进行行贿的犯罪,科技创新成果验收、转化、应用、推广过程中的行贿犯罪,知识产权申报、审查和诉讼等过程中的行贿犯罪,以及技术职称评定、科技带头人评选中谋取竞争优势的行贿犯罪。要加大对行贿数额巨大或者向多人、多次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形成有利于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的公平竞争环境。

  6.积极做好相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结合查办各类妨害科技创新发展的职务犯罪,*剖析案发规律,运用检察建议、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督促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加强改进管理监督。对科研单位管理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不落实,存在犯罪隐患的,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科研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和管理机制。

  三、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

  7.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工作的体制机制和行业特点,认真研究科技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产业化、科研成果转化收益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保护科研人员凭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的合法收益。办案中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特别是要区分科技创新活动与公务管理,正确把握科研人员以自身专业知识提供咨询等合法兼职获利的行为,与利用审批、管理等行政权力索贿受贿的界限;要区分科研人员合法的股权分红、知识产权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要区分科技创新探索失败、合理损耗与骗取科研立项、虚增科研经费投入的界限;要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要区分风险投资、创业等造成的正常亏损与失职渎职的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禁止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认定罪与非罪争议较大的案件,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报告。

  8.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锐意创新探索,但出现决策失误、偏差,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要区分情况慎重对待。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或者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在科研项目实施中突破现有制度,但有利于实现创新预期成果的,应当予以宽容。在创新过程中发生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但完成重大科研创新任务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对于科技创新中发生的共同犯罪案件,重点追究主犯的刑事责任,对于从犯和犯罪情节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对于以科技创新为名骗取、套取、挥霍国家科研项目投资,严重危害创新发展的犯罪,应当依法打击。

  9.注重改进司法办案方式方法。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实现办案的最佳效果。查办涉及科技创新的犯罪,要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科技专家、法律专家等意见,防止因办案时机和方式不当影响正常的科技创新工作。对于正在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重大科技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涉外项目实施等职责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在做好相关保密和防逃工作的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案时机。对于重点科研单位、重大科研项目关键岗位的涉案科研人员,尽量不使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必须采取拘留、逮捕等措施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做好科研攻关的衔接工作,确有必要的,可以在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其指导科研攻关提供一定条件。对于被采取逮捕措施的涉案科研人员,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羁押必要性开展审查。对于科研单位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一般不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确实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为其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往来账户和关键设备资料,防止因办案造成科研项目中断、停滞,或者因处置不当造成科研成果流失。

  四、综合发挥检察职能,提高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水平

  10.拓展法律服务渠道,加强对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充分运用检察机关视频接访系统、12309举报网络平台等诉求表达渠道,为科技创新主体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及时审查相关的控告、申诉和举报,严格依法办理,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畅通科技创新主体对检察工作提出批评和意见建议的渠道,对于有关单位和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要高度关注、认真督办,及时反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