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和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以下简称明细申报)工作,根据中央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的“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提出的“建立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等要求,结合金税三期工程全国推广和“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推进,充分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个人所得税税源、高收入者征管、信息化建设及以前年度工作情况,税务总局确定了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两项工作目标、任务及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平稳增长及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快速扩大,切实提升申报质量,培养纳税人自主申报意识,增强税法遵从度,保障个人所得税职能作用有效发挥,为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和自然人税收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任务
2015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中,各地区应在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平稳增长的同时,鼓励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自助办税,着力提升电子申报率和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二)明细申报工作任务
截至2016年9月末,东部各省(含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和海南)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95%,中部各省(含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90%,西部各省(含内蒙古、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不低于85%,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应力争实现电子明细申报全覆盖。
各地区申报率不得低于95%,基础工作较好的地区申报率应力争实现100%. 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指标具体解释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对省税务局组织绩效考评规则及考评指标的通知》(税总函[2016]20号)。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
推行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重要基础,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 也是开展风险管理、堵漏增收的重要数据来源。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工作计划, 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二)着力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
要在确保自行纳税申报人数平稳增长的基础上,以高收入者为抓手,通过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夯实信息化基础、建设移动互联办税平台、推行“点对点”服务、拓展完税证明应用领域、深化税银合作空间、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开展风险监控等手段,着力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引导高收入群体逐步形成并强化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增进自行申报意识。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自行申报项目人群和项目过于单一,非工薪阶层的高收入人群以及财产性所得项目比重偏低;二是企业财务人员代理申报比重过大,纳税人申报不够主动、全面;三是自行申报数据质量不高,分析利用不够。
(三)加快提高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
依托金税三期的全面推广,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培训、优化纳税服务,较大幅度提高电子明细申报覆盖面和申报率,实现明细申报工作跨越式发展,力争覆盖应明细申报的全部人群和全部所得项目,进一步提升明细申报数据质量,强化对数据的整理和利用,满足未来新税制改革平稳实施的迫切需要。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申报项目集中在工资薪金所得等经常性、连续性所得项目上,其他所得项目申报不全面;二是部分不发达地区、个别单位对扣缴工作不重视、不配合、不理解;三是明细申报数据质量较差,未能充分分析利用。
四、材料报送
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报送2016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和明细申报工作材料,所需材料及报送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此外,可结合工作中的新亮点、新思路、新举措、新成效等方面开展专题分析,并及时报送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为便于及时沟通,报送的各项材料应注明报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