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6]4号 2016.12.26
辽卫药函[2017]23号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征求《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意见的通知
当“两票制”遇到“营改增”:医药行业如何防范发票合规风险? <段桃 武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医药管理局,福建省医保办:
现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报告。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医改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6〕26号)精神,推动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落实“两票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两票制”重要意义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的重要抓手,是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有利于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大局出发,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切实推动“两票制”落地见效。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 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加价水平。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两票制”实施范围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四、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