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科技部对年度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提出转化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向合作银行支付贷款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对贷款风险补偿金按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科技部、财政部委托转化基金理事会对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联合开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省市应于每年一季度向受托管理机构报送本地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开展情况,不能有效开展工作的,科技部、财政部将暂停直至终止与其联合实施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负责对合作银行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增长、服务能力、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建设情况等绩效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续约、经整改后续约、不续约和取消合作资格的建议,经转化基金理事会审议后报科技部、财政部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弄虚作假骗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有关资金、取消合作资格外,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社会通报。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科技部、财政部视情况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其受托管理资格的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