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一)预告登记保障实现的物权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二)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其依照合同享有的债权;(三)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赔偿――侵权诉讼】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受到损害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2首页上一页 1 2 上一篇:税总发[2015]146号 国家税务总 目录:财税法规 2015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7号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