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条 【预告登记失效――债权消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一)预告登记保障实现的物权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其依照合同享有的债权;
(三)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

第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赔偿――侵权诉讼】
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受到损害的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