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8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财资[2017]74号                  2017-11-16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做好201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以下简称月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等法规制度,财政部制定了2018年国有企业月报格式及填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2018年国有企业月报包括报表封面、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表、企业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企业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一)国有企业月报编制范围涵盖全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含一级金融企业。

  (二)为全面反映国有企业经济运行动态,提高月报与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数据一致性,各中央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应全级次报送企业数据。

  (三)企业月报编报数量发生变动时,特别是因破产、关闭、重组、财务关系变更等重大事项导致报送口径发生变动时,报送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四)各级地方财政部门月报数据应剔除所在地的中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数据;有计划单列市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剔除计划单列市的相关数据。

  二、上报内容

  (一)各报送单位2018年起应按照修订的封面格式填写有关内容,与企业决算报表封面信息保持一致。

  (二)各报送单位除编制当月汇总数据外,应同时报送各级次企业分户数据。

  (三)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认真填报《2018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指标数据核对表》(附件3),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以传真方式与月报同时报送。

  (四)各报送单位要加强企业动态监测和分析,每月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五)为增强年度情况完整性,从2018年起,请各报送单位报送1月份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数据,上报时间为2月10日前。

  三、编制要求

  (一)纳入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报送。自2018年起,中央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各级次报送单位原则上均需通过财政部统一报表平台(https://tybb.mof.gov.cn)报送月报;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按照原方式组织月报信息采集工作,经由省(区、市)财政厅(局)将数据导入统一报表平台完成月报报送;不适用网络报送方式的单位,可使用统一报表平台离线客户端完成信息采集及报送。系统操作手册在财政部网站资产管理司频道下载(http://zcgls.mof.gov.cn/zhuantilanmu/gyqic**xgl)。

  (二)提高月报质量和效率。各报送单位应做好月报数据的核对工作,确保月报数据的全面、准确,并于次月10日前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原则上不得延迟。

  (三)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按照“谁产生信息,谁确定密级”的原则,由报送主体确定所报送企业的信息是否涉密。凡企业认定或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涉密的信息,应通过统一报表平台离线客户端报送。

  (四)认真核报基础信息。请各报送单位于2017年12月底前以邮件或传真方式将《2018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表》(附件4)报送财政部资产管理司;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对《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点监测名单》(附件5)进行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名单并报资产管理司。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报送单位依照财务和产权关系分别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明确单位内部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报送月报,同时要健全考核机制。财政部将进一步加强月报工作考核,并对2018年月报数据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以及报送动态信息和分析报告等情况予以通报。

  联系电话:010-68552856/2420/2797;

  传真:010-68552882;

  邮箱:qyyxc@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