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就医地对于参保人住院治疗过程跨自然年度的,应以出院结算日期为结算时点,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并将医疗费用信息传回参保地。

  (二)参保地需尽快明确跨年度费用结算办法。可以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也可以计算日均费用后,根据跨年度前后的住院天数,将住院医疗费用分割到两个年度,确定基金和个人费用分担额度。

  附件:省(区、市)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