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53文规定,在办理该条款免税待遇时,应按照《关于执行〈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的补充通知》(外专发〔1993〕357号)的要求执行,即非居民纳税人应提交《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复印件。但据向外专局了解,其近年已不再出具《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

  根据《外专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外专发〔2016〕151 号),2016年10月以前,外国人来华工作证件包括《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两种。2016年10月起,外专局在部分地区推行“两证合一”试点工作,即统一为《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实现一人一码、终身不变,动态管理记录在华工作管理、服务、信用记录等情况。有效期内的《外国专家证》和《外国人就业证》仍可使用。据此,公告第二条规定,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的规定办理申报,提供《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复印件,以替代153号文的要求。

  三、废止《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

  153号文所附《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一览表》对我国签署的税收协定教师和研究人员条款进行了梳理和分类,但未纳入1994年以后签署的税收协定。税务总局考虑,该表需随新签署或修订的协定随时更新,不宜作为公告附件下发,故随本公告废止。税务总局将对该表进行更新后,以其他形式下发各地参考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本公告实施前尚未处理的事项。37号文第一条和153号文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