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相关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移出情形】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移出程序】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其移出,应当自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将其移出,应当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移出决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异议处理】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