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公布2018年货物进口许可证发证目录》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96号       2017-12-31

  根据《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7号)、《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和《201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17年第89号),现发布《2018年货物进口许可证发证目录》(见附件),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18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2种,由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签发相应货物的进口许可证。

  (一)许可证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

  (二)委托机构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

  二、在京的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申领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三、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应严格按照《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201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商配发[2007]3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许可证局负责对进口许可证签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本目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2017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18年货物进口许可证发证目录

  商 务 部

  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