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2/2首页上一页 1 2 上一篇:中税协发[2015]64号 中国注册 目录:财税法规 2015年财税法规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