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到经营地开展经营活动,可在其于经营地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预缴税款、代开发票)时,持税务登记证件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无需提供纸质《外管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等资料,且不受《外管证》30天报验期限的限制。
4.一个合同能开具多个《外管证》么?
答:开具《外管证》的原则为一合同一地一证。一般来说,一个合同开具一个《外管证》,若合同中涉及多地经营,才能开具多个。不能随意拆分合同金额。
5.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还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么?
答:不需要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结清经营地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款以及其他未办结事项,核销《外管证》报验登记信息。经营地国税机关受理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后,将《外管证》核销信息共享给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回机构所在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外管证》缴销业务。
6.建筑业项目登记应当提供什么材料?
答:《外管证》电子化试点后,建筑业项目登记所需材料也发生了变化。现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复印件(已实行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电子化的省市可提供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编号)(外地企业提供)
3)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或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如果合同中没有详细具体的项目地址或者该项目地址属于跨区的,需提供加盖施工单位及发包单位双方公章的情况说明)
4)市级单位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上海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