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对有关规章或者规章中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

二十、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章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