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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做好打击虚开“黄金票”专项行动下步工作的通知

税总稽便函〔2015〕102号          2015.7.26

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什么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这里,必须要弄清两个名词和概念,一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黄金交易”。
 
先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企业在没有真实经营业务的前提下,虚报营业收入,为其他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双双以虚假方式“记账”,偷逃国家税款。一个真票虚开(具),一个真票虚抵(扣)。
 
为了进一步说明情况,再给大家介绍一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知识。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增值税税制的生命线,是增值税征收管理体系的命根子。为此,国税系统老早就确定了“以人管票,以票管税”的管理模式。想管好税,必先管好票。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里票外,既有“明记”也有“暗记”,其重要程度在某种意义上不低于人民币。人民币的币值体现在票面面额上,而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是“空白”的,因此,利用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危害性不能以票值计算。
 
对于纳税人来说,“增值税专用发票”与计划经济时代的“粮票”一样,“票”就是钱。为此,虚开、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成了“发财”的一条捷径。不少人“以票谋财”。
 
然后再说“黄金交易”。
 
“黄金交易”本是商品交易的一种,但是由于黄金的特殊性,购买黄金者不一定全部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一来,便为“虚开”攒出了大量的“指标”。这些“指标”就是“利用黄金交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来源。
 
一些不法企业想方设法委托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后,通过隐蔽方式销售黄金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余”的进项抵扣额,则用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好处费。
 
还有一些企业购买黄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用于认证抵扣。而是将它“卖”给一些不法分子,这些不法分子获取这些发票后,利用高科技手段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换脸”。“换脸”后的发票票面上的数字识别信息及单位名称、货物名称等文字信息全部变样。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明记”变了,但“暗记”未变。凭此,不法分子可以收取高额的好处费。
 
这两种方法“变”出来的“虚”票和“假”票就叫“黄金票”。由于国税机关严格的网络识别系统对“黄金票”扫描之后,仍需一段时间“比对清分”才能确认其有无问题。所以,“黄金票”总能“安然无恙”地经过税务机关严格的网络识别系统。
 
但是,纸里包不住火,“黄金票”终究还是露出了马脚。
 
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对“黄金票”最下游的“接受”企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