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确保债券资金按时到位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确保债券资金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按比例到位,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发行人应加强债券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通过专户支付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发行人应每半年将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工程下一步资金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批复和进展情况)等进行公开披露;主承销商应每半年提供债券资金使用情况分析,向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对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要按照《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发行管理规定》(附件1)进行规范管理。

(十一)允许债券资金按程序变更用途。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确有困难,需要办理募投项目变更的,发行人应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对用于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债券资金,确需变更用途的,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征求省级住建部门意见后,由发行人召开债券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