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任何单位未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的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只允许生活垃圾外排,工业垃圾必须运回陆域处理。因此,为落实税法固体废物的征税规定,《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对生活垃圾征税,并规定按照税法“其他固体废物”具体适用税额执行。
(四)关于税款申报缴纳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的申报期限、资料报送等相关要求。
此外,《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纳税人运回陆域处理的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向污染物排放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五)关于征收机关
考虑到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征管的特殊性,从便利申报征收的原则出发,《办法》第六条明确了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同时根据目前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的管理现状,对纳税人同属两个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管理的,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收机关。
(六)关于监测管理要求
为了提高纳税人对海洋工程应税污染物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了纳税人应当遵循不同应税污染物监测管理的技术规范要求。
三、《办法》的生效日期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排污费征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海环字〔2003〕214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后,依《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海洋工程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