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