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将定期通报非居民纳税人不当享受协定待遇的信用信息。各级税务机关应将信用不良的非居民纳税人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对其取得来源于本辖区的所得纳税情况和享受协定待遇情况严格监控,防范税收流失风险。

八、各地税务机关应定期对来自实际税率较低的国家(地区)、信用不良或所得类型风险较高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情况进行专题检查。

九、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所负责辖区内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工作,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上一年度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汇总表》(附件3)。

十、主管税务机关应妥善保管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相关的资料,适时开展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经济分析,利用有关数据进行税收风险管理,并建立与反避税调查、税收情报交换、税务检查和相互协商等国际税收管理程序间信息共享的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十一、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适用于本辖区的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工作细则或工作指引,探索建立科学的后续管理案源选择、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应对指标和体系,辖区内的征管协作可以参照本规程第五条的规定执行,也可以另行规定。各地制定的工作细则和工作指引应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

十二、本规程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