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2016.12.1

总局2016年第76号公告深度解读:暴力虚开与异常抵扣、法律依据与执法困境 <明税>

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200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
税总发[2015]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数据应用防范税收风险的指导意见
税总发[2015]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失控的“失控发票”认定与纳税人增值税抵扣权的保护——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权责如何分配<herozgq>
企业在何种情况下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及其税收影响? <华税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效防范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一)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企业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6年12月08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并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少数违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走逃(失联),致使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税收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也侵害了守法经营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监管,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国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