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股票的增值税问题
1.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3.对内地单位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四、关于内地和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转让股票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互相代收上述税款。
五、关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股通和深股通参与股票担保卖空涉及的股票借入、归还,暂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5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