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计提准备金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15号 2015.10.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保险企业在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过程中有关计提准备金的税收处理事项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执行财政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后,其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计算并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保险企业因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与之前执行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形成的差额,应计入保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凡上述准备金差额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分10年均匀计入2015年及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分期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6日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相关法规——
财税[2011]10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2]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2]20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