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商务部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资格。
参与人力资源项目实施单位资格招标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丰富的对外培训经验和较强的外事接待能力;
(二)具备开展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其他软硬件;
(三)在相关行业、专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科研能力和影响力。
第十一条 商务部通过资格招标方式认定咨询服务单位资格。
参与咨询服务单位资格招标的,除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咨询资质或其他技术资质;
(二)具备开展境外项目咨询服务的相关业绩;
(三)具备项目咨询服务经验。
第三章 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采取资格审查方式认定资格的,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出资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企业出资情况的证明文件;
(五)前三个年度企业会计报表;
(六)本企业关于前三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违反有关援外管理规章受过行政处罚的声明;
(七)税务机关出具的前三年完税证明;
(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前三年缴费证明。
除上述文件外,申请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交技术资质证书、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说明;申请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还须提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海关统计信息部门出具的货物进出口业绩证明和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说明及证明。
第十三条 中央企业和其他在国务院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其他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