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十九)加快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业务板块后续建设,便利投资者交易。
  (三十)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有序引入境外长期资金逐步参与境内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探索引入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境内新股发行询价配售。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在总结沪港通经验基础上,适应境内外投资者需求,完善交易规则和交易机制。
  (三十一)支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尽快上市原油期货。积极推进天然气、船用燃料油、成品油等期货产品研究工作。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设立独资或者合资的期货市场服务机构,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三十二)支持设立上海保险交易所,推动形成再保险交易、定价中心。
  (三十三)支持上海清算所向区内和境外投资者提供航运金融和大宗商品场外衍生品的清算等服务。
  (三十四)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依法为自贸试验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吸引境外投资者参与。

  六、不断加强金融监管,切实防范风险
  建立适应自贸试验区发展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联动的金融监管机制,加强金融风险防范,营造良好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五)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探索建立符合国际规则、适应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框架。精简行政审批项目,简化事前准入事项,加强事中事后分析评估 和事后备案管理。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统计、监测体系。加大对金融失信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惩戒力度。
  (三十六)支持人民银行和外汇局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服务能力建设,探索本外币一体化监管体系。创新外汇账户管理体系。整合外汇账户种类,优化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
  (三十七)加强自贸试验区金融监管协调,探索功能监管。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金融协调机制作用,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市场金融业务监管协调和信息共 享。研究探索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新机制。支持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研究探索将部分贴近市场、便利产品创新的监管职能下放至在沪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市场组织 机构。
  (三十八)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分析机制,加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机制。针对金融机构跨行业、跨市场、跨境发展特点,掌握金融开放主动权,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防范和化解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十九)积极完善金融发展环境。上海市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完善金融信用制度建设等方案。
  (四十)试点措施与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等规定不一致的,依照程序提请国务院作出调整实施决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商务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