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七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实施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或者贪污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第九条 本解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九个死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次审议稿]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涉税犯罪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刑法修正案(七)逃税罪的几点思考 
刑法修正案(七)通过:补缴应纳税款不判偷税罪 
刑法修正案草案对偷税罪规定仍存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