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

税委会[2017]27号           2017-12-12

财税[2018]2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委会[2018]13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中止关税减让义务的通知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34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4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中国—东盟自贸区项下有关商品协定税率的公告

税委办[2018]11号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中国—东盟自贸协定有关商品税率问题的函

海关总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特此通知。

  附件: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

2018年关税调整方案

  一、进口关税税率

  (一) 最惠国税率。

  1.自2018年1月1日起对948项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27项信息技术产品暂定税率实施至2018年6月30日止(见附表1)。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减让表修正案》附表所列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继续实施第二次降税,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次降税(见附表2)。

  3.自2018年7月1日起,对碎米(税号10064010、10064090)实施10%的最惠国税率。

  (二) 关税配额税率。

  继续对小麦等8类商品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税率不变。其中,对尿素、复合肥、磷酸氢铵3种化肥的配额税率继续实施1%的暂定税率。继续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滑准税(见附表3)。

  (三) 协定税率。

  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贸易或关税优惠协定,对中国与格鲁吉亚自贸协定项下的部分产品开始实施协定税率,对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自贸协定以及内地分别与港澳的更紧密经贸安排(CEPA)项下的部分商品的协定税率进一步降低(见附表6)。

  二、出口关税税率

  对铬铁等202项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或实行出口暂定税率(见附表4)。

  三、税则税目

  根据国内需要对部分税则税目进行调整(见附表5)。经调整后,2018年税则税目数共计8549个。

  以上方案,除另有规定外,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

  1.进口商品最惠国暂定税率表

  2.部分信息技术产品最惠国税率表

  3.关税配额商品税目税率表

  4.出口商品税率表

  5.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表

  6.进一步降税的进口商品协定税率表(另附)